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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持刀抢劫独行路人被判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12 10:31:17
本网讯(张瑜) 未成年孩子本应该接受良好的教育,有的却走上犯罪道路。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11月23日生)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沙泥洞与茨园路交界处时,发现被害人夏某独自一人行走,遂上前抓住夏的头发,持随身携带的东洋刀对夏某进行威胁,将夏某一部价值1220元的黑色苹果4手机及55元现金抢走。案发后,所抢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刘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且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所抢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据此,黔西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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