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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犯在逃期间盗窃被抓 受审时为同伙求情
发布时间:2015-05-20 09:26:23
本网讯(江世金) “我偷车时,同伴好友是不知情的,偷得车后,他们劝我不要偷车,还说不帮我把车拖回去。请法官给予他们从轻处罚。”这是一名负案在逃的盗窃通缉犯在法庭上受审时的辩解,他很“仗义”的想为同伙开脱罪责。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青年男子兰永贺,是广西宜州市龙头乡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2013年11月26日凌晨,兰永贺伙同韦开理(广西柳城县六塘镇人,另案处理)、绰号叫“啰嗦”的男子驾车窜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江帆酒店侧边的游戏机室旁,韦开理在游戏机室内、外把风,兰永贺与同伙“啰嗦”进入三楼的游戏室员工邓超辉宿舍内偷得一部苹果牌4S手机、一个钱包和一个挂包。经佛山市三水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4S白色手机价值人民币3080元。 2014年1月17日凌晨,兰永贺又伙同韦开理、韦玉放(广西宜州市龙头乡人,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窜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亭路惠丰商店出租屋,经合谋后,兰永贺与韦玉放进入租客李钦房间,偷得台式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一台;韦开理进入租客李球房间,将一台黑色明基GH600牌数码相机、一台白色波导I8触屏手机盗走。后被李球发现,兰永贺等人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江门市蓬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台式电脑现价值人民币1600元,液晶显示器现价值人民币660元、波导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明基牌数码照相机价值700元。 2014年1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将兰永贺入室盗窃的同案犯韦开理、韦玉放抓获归案。兰永贺侥幸逃脱,于2014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通缉。负案在逃的兰永贺不思悔改,与同乡青年兰小包、覃洪波密谋后结伙又窜到融安县境内再次实施盗窃。 2014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兰永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搭载同伙兰小包、覃洪波从广西宜州市窜至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209国道旁,在徐工集团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安办事处门口,发现停放有一辆银色皮卡车。三人商量分工后,由兰小包在现场看风,覃洪波驾驶桑塔纳轿车在附近等候,兰永贺利用事先准备的扳手、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撬开车门及车方向锁,将皮卡车溜下公路边,覃洪波驾驶桑塔纳轿车将偷得的皮卡车拖离现场,拉车至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附近的新泰木业有限公司前国道209线公路边,兰永贺用工具剪断电门线,搭线启动皮卡车将车开走,覃洪波驾驶桑塔纳轿车搭载同伙兰小包回宜州市。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皮卡车价值人民币48160元。 2014年2月26日清早,车主发现皮卡车被盗,通过查询该车的GPS定位情况,结果发现皮卡车已行驶到广西宜州市怀远镇境内,于是便向融安县公安局报案,当日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即前往宜州市公安局通报案情。 宜州市公安局经过认真细致的排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是通缉在逃的兰永贺。当日上午10时许,兰永贺在宜州市怀远镇楞达村大洞塘屯立交桥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3月20日,兰小包在宜州火车站前广场被抓获归案。同月31日,覃洪波听闻兰永贺被抓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4年2月26日,融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兰永贺用于作案的工具及赃物长城牌皮卡车一辆。同年3月1日,融安县公安局将被盗的长城牌皮卡车退还失主。 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兰永贺、兰小包、覃洪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庭审中,兰永贺、兰小包、覃洪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覃洪波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覃洪波在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有自首情节,被盗车辆已经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建议法院对覃洪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兰永贺、兰小包、覃洪波三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兰永贺、兰小包、覃洪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兰永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兰永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兰小包、覃洪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覃洪波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兰永贺、兰小包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覃洪波、兰小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覃洪波、兰小包减轻处罚。 综上,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兰永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兰小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覃洪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螺丝刀、扳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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