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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驾不符合标准车辆肇事致死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8 15:13:26
本网讯(夏燕)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夏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5年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夏玉驾驶北京现代轿车,在105国道由樟树往丰城方向行驶,当车经过拖船镇丰家村路段时,撞倒了准备到马路对面村去拜年的被害人傅某、付某、丰某,造成被害人傅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付某、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夏玉在事故发生后尿检为阳性。经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该车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夏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傅某由于巨大暴力致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付某、丰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玉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吸食毒品,且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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