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周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多功能拖拉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为其获得了轻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周均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7月8日6时30分,周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07-53881号多功能拖拉机由浦北县三合镇往福旺镇方向行驶,行至三合镇至福旺镇41公里加400米路段(福旺镇莞塘村委会梅子麓队路段),适遇吴某在道路上行走,由于周均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吴某没有按规定在道路上行走,致使多功能拖拉机碰撞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认定:周均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周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赔偿被害方埋葬费人民币3000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均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周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