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俩KTV经营管理者容留多名客人吸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1 11:02:35


    本网讯(陆靖华)  当前,在KTV包厢内吸食毒品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当事人要洁身自好外,作为KTV的经营管理者也应负起监督预防的职责,而如果明知客人在包厢内吸毒不劝阻还容留其吸毒,则将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KTV经营管理者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黄勇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青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勇战、黄青梅分别是广西靖西县“大唐盛世”KTV的经理和主管人员。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勇战、黄青梅明知梁某某、何某甲、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名好、赵某某(1998年3月13日出生)等人在“大唐盛世”KTV305、222、333等包厢内吸毒,仍容留其吸毒,当天凌晨靖西县公安局民警对“大唐盛世”KTV305、222、333等包厢内进行检查,发现梁某某等七人在包厢里面吸食毒品,并扣押了氯胺酮可疑物10.7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大唐盛世”KTV包厢内缴获并提取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经对梁某某等七人进行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均呈阳性,表明其近期有吸食、注射氯胺酮类毒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勇战、黄青梅作为“大唐盛世”KTV的管理人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勇战、黄青梅容留多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勇战、黄青梅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勇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黄青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位被告人均上诉称,其是初犯,未尽管理和阻止义务,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勇战、黄青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所采用的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勇战、黄青梅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大唐盛世”KTV的管理人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黄勇战、黄青梅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本案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上诉人黄勇战、黄青梅从轻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改判。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