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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不合格拖拉机肇事致死一人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08 14:21:42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曾家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3月29日16时许,曾家俊驾驶他人所有的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装载硅砂从黔西县金碧镇运往绿化乡汇瑞水泥厂方向行驶,行至004县道72KM+800M上坡路段时,该车辆突然熄火并倒退,将其车后马某强驾驶的贵FJ03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并碾压FJ0330号车乘车人马某,致其当场死亡。 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家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通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前右车轮制动器不符合技术要求。事故发生后,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车主赔偿了被害人家属90800元,曾家俊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家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本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曾家俊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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