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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夜雾中超车肇事致死一人赔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13 14:56:38
本网讯(唐海奎) 驾驶员朋友都知道,雾天深夜行车,除了降低车速外,还应当谨慎驾驶,绝不能盲目超车。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九零后男青年,却在夜晚有雾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违规超车,与一摩托车对撞,并致骑车人重伤死亡。2015年4月2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青年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唐超是营山县朗池镇人,生于1991年4月。2015年2月11日22时30分许,唐超冒着雾气驾驶轿车搭乘其女友从营山县城向骆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营山县济川乡8村路段时,他准备超越前面的吉利轿车时,恰逢对面来了辆大车,唐超遂驶回本方车道。待大货车过去后,他再次提速超车。这时,一辆摩托车迎面驶来。眼看碰撞不可避免,唐超向右猛打方向,只听“咣”的一声,其驾驶的小车不仅与摩托车狠狠撞在一起,还与吉利小车发生了擦挂。 “遭了!出事了。”唐超慌忙打开车门,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已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吉利车主见出了车祸,拿出手机报了警。见闯下祸事,唐超不知所措,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虽经医院抢救,终因伤重不幸去世。经鉴定,其系钝性暴力作用致肺破裂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亡。交警认定,唐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2月12日,唐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唐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各项损失58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2月16日,唐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超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唐超对指控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在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超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超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且与唐超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唐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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