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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强行超车撞死人 死者家属获赔60余万
发布时间:2015-05-14 10:32:50
本网讯(任志华 徐攀) 救护车在执行职务途中强行超车撞死人,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司机、医院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已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死者家属共获赔601,635.5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9时10分许,被告张腾驾驶救护车从铅山县稼轩乡往铅山县永平方向行驶,途径铅山县永平八水源路口路段,遇同向骑行自行车的邱彩香。被告张腾强行超车,救护车前保险杠及挡风玻璃与邱彩香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邱彩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张腾系铅山县人民医院聘请的驾驶员,且发生事故时系执行职务行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铅山县人民医院应对被告张腾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2014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救护车投保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损失。故铅山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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