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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叔开“飞车”撞死农妇赔18万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29 13:41:58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六旬农民,人虽上了年纪,心态却不“显老”,喜欢开“飞车”。一天,他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往街上跑,由于车速过快,半道上将一农妇撞死。在多方筹钱赔偿死者亲属18万元后,死者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曾善金今年64岁,只有小学文化,是营山县丰产乡农民。虽说人上了年纪,他心里却不服老,遇有闲瑕时光经常摆弄机车。为显示技术高超,他喜欢在公路上开快车,认为那样子很拉风、有面子。2014年7月15日下午,曾善金驾驶摩托车从家里到街上办事。当接近15时40分摩托车驶入一弯道时,由于速度过快,将路边一农妇撞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曾善金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曾善金多方筹钱,赔付了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18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书面谅解。 庭审中,曾善金多次掩面叹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称实在对不起死者及其亲属,今后一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再也不莽撞骑车了,希望法庭念在其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善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谨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曾善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善金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曾善金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曾善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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