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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开他人货车撞死9岁儿童赔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21 10:29:29
本网讯(饶海泉) 见自家门前停着一辆车,男子忍不住手痒上去“练练”,结果车辆后溜撞死了人。4月20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发浩看到本村何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空地上,便擅自到该车驾驶室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将驻车制动手柄放下,导致车辆在后退中撞倒行人杨某(殁年9岁),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发浩支付了被害人杨某父母丧葬费22540元。 另查明,涉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7318.50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余款37318.50元由被告人张发浩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发浩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到他人的机动车上实施操作,因操作不慎导致车辆后退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属于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其犯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本案涉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0元,不足部分37318.50元由被告人张发浩赔偿,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2540元丧葬费,还须赔偿14778.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车辆状况良好,在停车时熄火并拉好驻车制动手柄,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发浩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由被告人张发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78.5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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