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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城容留他人卖淫 女老板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3-24 10:38:51
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春自2013年1月1日起经营某浴城,提供泡澡、泡脚等服务,同时也提供色情服务。 2014年9月14日下午,袁某来到该浴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与该处一服务员发生性关系;曹某来到该浴城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与该处另一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公安民警将上述四人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春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洗浴城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归案后,被告人徐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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