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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牟利 一男一女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4-03 09:58:15
本网讯(张瑜) 为了获取金钱利润,一男子租住房屋容留女子卖淫,招聘一女子做管理。为此,这一男一女均因容留卖淫罪获刑。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陈国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宗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扣押于黔西县公安局的赃款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20日,陈国江租赁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150号房屋,以经营保健按摩为幌子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活动,并由宗松负责管理该店。二人先后容留卖淫女黄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未满十八周岁)等人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二被告人从卖淫女处按次抽取150元到400元不等的嫖资,共计获利1万余元共同分赃。2014年11月15日,宗松容留卖淫女王某某、田某某与嫖客代某某、徐某某在该店内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抓获被告人宗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江、宗松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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