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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向宾馆投递色情卡片接送女子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10:15:36


    本网讯(章䶮)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想发不义之财,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向宾馆投递色情服务卡片以取得报酬的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星、姜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盖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4年10月17日左右,被告人邓星、姜武在刘山(在逃)的带领下,乘坐由刘山(在逃)驾驶小车与卖淫小姐“小陈”四人从福建晋江前往江西奉新,从事卖淫活动。到达奉新的当晚,刘山带领被告人邓星、姜武将印有卖淫服务的名片投递至奉新县一些较大宾馆的客房内。2014年10月18日,刘山在奉新县城某处的房屋作为卖淫活动的住宿点,之后,四人又返回了福建。因觉得奉新的卖淫生意比较好做,刘山又召集了盖金、“小孩子”及四名卖淫小姐加入卖淫活动。在刘山的安排下,2014年10月23日、11月2日左右,被告人姜武驾驶小轿车载着被告人邓星及卖淫小姐“小樊”、何某某,刘山驾驶小轿车载着被告人盖金、“小孩子”及卖淫小姐“姐姐”、“丹丹”先后来到奉新,该九人均入住刘山已租好的房屋内。根据刘山的分工,被告人邓星、姜武、盖金及“小孩子”负责向奉新县大型宾馆客房投递印有卖淫服务的卡片,并接送卖淫小姐。被告人邓星、姜武、盖金从刘山处领取每日约100元的工资。

    2014年11月6日,奉新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邓星、姜武及卖淫小姐何某某抓获。被告人邓星、姜武、盖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星、姜武、盖金为组织卖淫的人员提供投递色情服务名片,运送卖淫人员协助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邓星、姜武、盖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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