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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将“第三只手”伸向朋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27 09:39:08
本网讯(张瑜)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黔西县一男子却将“第三只手”伸向朋友的钱包。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蔡永贵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侯某的损失7800元。 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蔡永贵和其朋友侯某在黔西县城关镇东门小转盘处的“东山招待所”喝酒,蔡永贵趁侯某醉酒去洗手间期间,将侯某放于床上枕头边裤包里的7800元现金盗走,并将所盗现金挥霍一空。 2014年6月5日,侯某在黔西县城关镇东门大桥处发现蔡永贵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蔡永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介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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