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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超载货车侧翻肇事致二死二伤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30 09:14:10


    本网讯(邹晓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罗军龙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罗军龙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用砖,由丰城市新梅路往赣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梅路与工业园交叉路口时,遇右侧前方被害人龚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刘某、其子龚某乙、其女龚某丙左转弯,被告人罗军龙向左急打方向盘避让,因操作不当,加上货车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向右侧翻,砸向龚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货车上所载砖块砸到并掩埋摩托车上人员,造成龚某乙当场死亡、龚某甲送医院过程中死亡及刘某、龚某丙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罗军龙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甲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龚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龚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部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刘某伤势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龚某丙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罗军龙向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4年9月5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罗军龙家属与被害人亲属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人罗军龙一次性赔偿死者龚某甲、龚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此款于同年9月9日17时前预付300000元(已支付),余款200000元在罗军龙被取保候审后付清(已交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死者家属就此谅解肇事司机罗军龙的刑事责任,保留追究罗军龙对伤者刘某、龚某丙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军龙家属与被害人刘某经协商再次达成赔偿协议:一、由被告人罗军龙方在此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偿付刘某、龚某丙人身损害损失(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垫付抢救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33000元,另死者停尸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135000元(已付清)。二、伤者刘某和龚某丙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153553.51元,被告人罗军龙方已支付60000元,尚欠医疗费93553.51元,双方约定由伤者刘某方先垫付给丰城市人民医院,尔后由被告人罗军龙方于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给刘某。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罗军龙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军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罗军龙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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