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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学路上溺亡 水塘经营者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23 14:05:45
本网讯(覃权 李德达) 2014年9月5日下午,就读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的张某在谭荣荣经营的班凤红砖厂取土形成的水塘溺水身亡,家长张胜远、梁健将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谭荣荣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58716.7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张胜远、梁健诉称,他们的儿子就读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村小学三年级,2014年9月5日下午2时30分左右,他们接到班凤小学老师打来电话,说他们的儿子未到学校上课,可能去游泳出事了,叫他们马上过去。挂断电话后,他们马上到学校附近的砖厂,学校已把张某从被告谭荣荣管理的砖厂挖泥形成的开放性水塘打捞起来,后张某经过抢救无果身亡。此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合计158716.7元。 在庭审中,被告谭荣荣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理由,被告谭荣荣没有过错,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被告谭荣荣有赔偿的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金额也过高,且被告谭荣荣与被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不是共同侵权,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是不准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谭荣荣的诉讼请求。被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认为,原告的儿子张某是放学后在校外的水塘溺水身亡的,其请求被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张某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后,经办案法官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被告谭荣荣赔偿原告张胜远、梁健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原告张胜远、梁健放弃对被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班凤小学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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