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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童放学路上溺亡 父母起诉学校索赔
发布时间:2015-02-25 14:58:20


    本网讯(覃权 冉圣)  2014年5月15日,4岁孩童韦某某放晚学后在回家途中溺水身亡,家长韦其锡、苏庆枝怒将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宁村小学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韦其锡、苏庆枝诉称,他们的儿子韦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入读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宁村小学学前班,因韦某某只有4岁年龄太小,他们曾交待老师放学后若无家长来接韦某某就不要让其离校。2014年5月15日放晚学后,学校老师在没有大人接送韦某某的情况下让其自行离校回家,导致韦某某在回家途中溺水身亡。两原告认为,他们将年仅4周岁的儿子韦某某送到该校就读,学校就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而学校没有按规定建立相应接送的交接制度,让年仅4周岁的韦某某离校,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当赔偿他们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宁村小学辩称,韦某某是放学后在校外溺水死亡的,其父母韦其锡、苏庆枝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韦某某在校外溺水死亡是由于他的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韦某某溺水死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韦其锡、苏庆枝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1、父母对于孩子的溺水身亡是否应该担责?2、学校是否应对韦某某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韦其锡、苏庆枝的儿子韦某某出生于2010年3月1日,系被告学前(2)班的学生。被告宁村小学未按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该校学生放学时均由各班老师组织学生列队进行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后带出校门解散,由学生家长接回或由学生自行回家。两原告儿子韦某某平时上下学有时由两原告接送,有时由其自行上下学。2014年5月15日,韦某某在放晚学后自行回家途中溺水身亡。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两原告明知其儿子韦某某尚属幼年上下学时需要接送,但事发当日明知放学时间却未到校接儿子,对放学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不予高度重视,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韦某某在放学自行回家途中溺水身亡,造成其经济损失,对此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宁村小学未按规定建立交接制度,在未有家长接送的情况下,放任尚属幼年的韦某某自行回家,从而引起本案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对此被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两原告应承担其经济损失的70%,被告应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的30%,故被告应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7442.3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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