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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玩耍不慎掉入深潭溺亡 父母状告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5-03-16 15:17:25
本网讯(徐攀) 就在去年的正月初六,正值大家欢欢喜喜闹新年之际,刚过了十周岁生日的杨成天与小伙伴们一起在铅山县鹅湖镇石桥村沙洲地玩耍,却不慎掉入沙洲地深潭,溺水身亡。伤心欲绝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铅山县水利局、铅山县鹅湖镇人民政府、采砂者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已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采砂者徐立方、林有财承担70%的责任,铅山县水利局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2月5日,两原告之子杨成天与其他三个小孩一起在铅山县鹅湖镇石桥村沙洲地玩耍,由于被告徐立方、林有财常年在鹅湖镇石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沙洲地非法采砂,形成了十多处十多米深的水潭,这些深潭四壁坡度陡峭,表面是松散的沙层,人在深潭边行走极易滑入;而且事故发生地四周未设置任何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原告之子杨成天在玩耍时不慎掉入沙洲地深潭,溺水身亡。 另查明,被告徐立方、林有财获得2013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螺丝山砂场的采砂权,系铅山县鹅湖镇螺丝砂场的经营者,是无字号个体工商户。事故发生地位于螺丝砂场的对岸,被告徐立方、林有财并未取得铅山县信江河月塘段石桥村一侧进行采砂,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砂。事故发生地河段主管机关为铅山县水利局,铅山县水利局于2013年4月12日对非法采砂的徐立方、林有财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鹅湖镇人民政府是事故发生地河段的协助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立方、林有财作为螺丝砂场的所有人多次超越批准的河道采砂范围,越界到石桥村第一村民小组沙洲地非法采砂。该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鹅湖镇石桥村第一村民小组沙洲地十多米深的水潭,这些深潭四壁坡度陡峭,表面松散,行人易滑落溺水。因此,被告徐立方的非法采砂行为,与原告之子杨成天溺水身亡具有因果关系,是原告之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铅山县水利局作为信江河道的行政主管机关,但铅山县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没有对原告之子杨成天造成直接伤害,与受害人杨成天溺水死亡没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铅山县水利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之子杨成天溺亡,两原告受到严重损害等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铅山县水利局应当分担两原告一些损失为宜。因此,铅山县水利局对两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 鹅湖镇人民政府作为铅山县水利局行政管理的协助单位,并不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同时鹅湖镇人民政府既不是行政管理的实际管理者,也没有对河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也不是事故发生的沙洲地产权所有人。故鹅湖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杨成天的监护人,疏于对受害人的监护,未尽到监护的义务。因此,应对其子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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