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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学生游泳溺亡 水库经营者和学校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15 09:58:37
本网讯(饶海泉) 学生返校上课,当天却在水库溺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将学校、水库所有者和管理者一齐诉至法庭。该由谁来为这起事故买单?12月12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原告陆保成之子陆某(殁年13岁)系被告天星乡中心学校学生。2014年9月12日中午,陆某与两名同学收假后从家中返校准备上晚自习,发现教室和宿舍门都是锁着的,三人便一起到天星乡水围寺水库游泳,不料悲剧发生,陆某被卷入泄洪闸管道内溺水身亡。该水库属国家所有,2010年5月10日,被告天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委托被告天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对水库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供水费,管理时限为五年。原告陆保成认为天星中心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乡政府和村委会作为水库所有者及管理者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儿子溺水死亡的原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7318.5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显示,在水库泄洪口处有丘北县水务局喷涂制作的“库区内严禁游泳”以及天星中心学校喷涂制作的“水库危险,禁止游泳、戏水”等警示标语。 另查明,为庆祝教师节,全县所有学校在教师节当天放假调休,即2014年9月10日至12日放假,13日起正常上课, 12日学生须返校上晚自习。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天星乡政府和天星村委会作为水库所有者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在水库排水期间未派专人看守及巡护管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应对陆某溺水身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天星乡中心学校在收假当天未尽到对返校学生的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外出游泳发生事故,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亦应对陆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陆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应对其自身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天星乡政府与天星村委会承担15%的过错责任,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2097.80元;被告天星乡中心学校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731.8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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