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和贵平 李宇) 因怀疑骑车路过时被陌生人辱骂,一打工仔一时冲动,就纠集老乡将人打伤,结果不仅赔偿了高额医药费,还被判了刑,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2015年4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玉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赔偿附民原告人姜某各项经济损失15726.54元。
梁玉峰家住甘肃省,2010年来焦作打工,工作之余喜欢上网吧上网。2013年5月6日凌晨,梁玉峰又和老乡去网吧上网,到凌晨3点左右,梁玉峰就骑助力车回租房处睡觉。当他经过焦作市一溜冰场门口时,看见马路边坐着的三个男孩姜某、陈某、冯某。因他骑车较慢,又开着助力车大灯,就听见三个男孩问一句“咋了?”,他没吭声,又继续向前走,但他仍听见三个男孩在高声说话,于是他怀疑他们三个在辱骂自己,非常生气,一时冲动,他就马上打电话纠集三个老乡,对三个男孩进行殴打,并致姜某、陈某受伤。三个男孩遂报案,梁玉峰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姜某、陈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玉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玉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玉峰故意伤害被害人姜某造成姜某受轻伤,按照刑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被害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以附民原告人提交的票据3张为准,计5806.54元;附民原告人提交的误工证明材料,能够证实其因误工造成收入损失9640元的情况,本院予以支持;附民原告人的住院病历证实其住院治疗7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7天,计210元;营养费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7天,计70元;以上合计15726.54元。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