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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他人被骗三百多万 俩老乡起诉生意伙伴
发布时间:2015-03-06 10:55:31


    本网讯(余志刚 黄耀浪)  一对福建籍老乡轻信他人可以买得便宜汽、柴油,便通过生意伙伴向他人账户汇入巨款,以为大赚一把,未曾想到碰上赌棍,所汇油款被挥霍一空,弄个鸡飞蛋打的结局。于是将生意伙伴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巨额油款。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高华朝、张峰华对被告陈艳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某分公司的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陈露(承诺卖给两原告低价汽、柴油的本案案外人)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公诉机关查明,陈露于2012年7月1日至案发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来宾石油分公司商客部客户经理。2013年7、8月份开始在网络上进行赌博,2014年1月份输钱后,为挽回损失,其以低价销售汽、柴油给被害人为由,通过陈艳莹(本案被告)让被害人高华朝(本案原告)、张峰华(本案原告)等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数额巨大的油款,得款后并未用于购买汽、柴油给被害人,而是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其中,高华朝被骗445150元、张峰华被骗27086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外人陈露因涉嫌犯诈骗罪等犯罪已被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作为本案民事诉讼原告的高华朝、张峰华巳经被公诉机关确认作为被告人陈露涉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露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故原告高华朝、张峰华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不予受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如上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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