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纯清) 一未成年人与一成年人在酒店内KTV发生争执引起打斗,未成年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捅伤。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张平十日内付清赔偿彭松77773.08元;在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平按照上述判决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时,江西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彭松15554.62元,赔偿后可向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平追偿;且驳回彭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辉煌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2月15日晚,张某和朋友在辉煌酒店三楼KTV的A3包厢内唱歌。20时40分许,彭松与彭超等四人在辉煌酒店三楼吃饭喝酒后,在KTV门口等电梯。当时张某和朋友在前台聊天、扎气球玩,彭松在打电话,嫌张某等人声音太大,骂了他们,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因双方都喝了酒,情绪激动,进而发展为打斗。双方打斗至KTV包厢内时,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彭松捅伤,之后逃离现场。辉煌酒店员工在打斗中进行了劝阻,但仍未能制止双方的行为,最终致使彭松受伤。彭松受伤后,辉煌酒店员工报警,并将彭松送至万载县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562.68元。因伤情较重,彭松立即被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8768.72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松构成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出院后调养误工时间为90天,为此,彭松花费鉴定费1000元。彭松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辉煌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彭松与张某在辉煌酒店因口角产生打斗,彭松被张某用匕首刺伤,已经刑事判决确认,对彭松因身体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彭松和张某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辉煌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经营者,虽然其员工在打斗过程中积极进行劝阻并报警,但其有义务消除潜在的人为危险,其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让未成年人且随身携带匕首的张某进入该娱乐场所唱歌、喝酒,最终造成张某持匕首刺伤彭松的后果,因此辉煌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辉煌酒店提出的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