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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卖肉短斤少两 女买家愤而掷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26 08:48:25
本网讯(刘敏 李中华) 只因屠夫卖肉时短斤少两,女子一怒之下挥刀“砍”伤屠夫。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小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8月30日13时20分,姜小红(患有癫痫病)到菜市场买肉。因被害人杨某卖给姜小红的猪肉短斤少两,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姜小红随手拿起案板上的剔肉刀将杨某的右手割伤。经鉴定,杨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案件审理期间,姜小红与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杨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小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被害人杨某卖肉短斤少两所引发,杨某对于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且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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