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隆瑾 钟菁) 邻里之间常因琐事有矛盾,一男子大打出手将他人殴打致伤,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2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869.5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人陈强与被害人魏某系邻居关系。2014年7月10日22时许,被害人魏某因自己家里少了3只鸡,怀疑是陈强的母亲李某偷了,并要求到李某家查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陈强看见魏某和李某扭打在一起,便操起一根木棍朝魏某的头部、腰部和腿部乱打,造成魏某的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遭钝性暴力致二根肋骨骨折、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强的亲属向被害人魏某支付医疗费用2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强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但依法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告人陈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本院已经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为80869.62元,上述损失系由被告人陈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故被告人陈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