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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车未上大锁 三贼“牵”走二十余辆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7 11:38:55


    本网讯(杨晓东 王寒冰)  由于停在路边的电动车未上大锁,兄弟二人伙同朋友盗窃二十余辆,后被警察抓获。2015年3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池某浩(未成年,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池某旭(未成年,化名)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林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4年4月9日凌晨1时许,池某浩、池某旭兄弟二人与林平在家中商量一起出去偷车。池某浩、池某旭同骑一辆摩托车,林平骑一辆摩托车,三人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惠利佳超市附近,看到陈某停放超市门口的黄色大阳牌电动四轮车只锁了把锁,没锁大锁。池某浩负责望风,池某旭和林平用力将把锁拧开后将车盗走。随后,三人将盗窃的电动四轮车藏匿在焦作市中站区西村林平哥哥家的养猪场附近,并用塑料布盖住。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于2014年5月9日发还给了陈某。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560元。经池某浩供述,其三人前后共盗窃电动车20余辆,由公安立案4辆,共价值38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浩、池某旭和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池某旭、池某浩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且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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