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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搭档”联手扒窃一起被抓再次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26 15:52:32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家住江西省万载县罗城镇的俩男子,按他们的话说,他两既是年纪相仿的老乡,又是早年行窃江湖的“老搭档”,也是“患难与共”的狱友。两人乘车从万载罗城来到宜春市城区寻找目标“下手”,很快就从一女失主挎肩包内窃得钱包,没过多久,两人即被公安民警在某商厦肯德基店内抓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喻幅亥、彭斯文因犯盗窃罪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彭斯文伙同被告人喻幅亥至江西省宜春市城区中山中路附近意图扒窃。当日上午10时36分左右,两被告人在进龙商厦门口,尾随失主彭某某,由被告人喻幅亥在旁望风,被告人彭斯文对彭某某实施扒窃,从其挎包中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20元、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彭斯文将钱包内现金拿出,随后由被告人喻幅亥将钱包丢弃于一垃圾桶里。两被告人后在某商厦肯德基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钱物已返还给失主彭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彭斯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喻幅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斯文、喻幅亥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斯文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喻幅亥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斯文、喻幅亥系累犯。被告人彭斯文、喻幅亥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思文、喻福海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斯文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喻幅亥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两被告人作案时各有分工,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项指控不予采纳。两被告人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彭斯文、喻幅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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