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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在汽车站盗窃他人金项链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3-25 15:35:23
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根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4年6月7日下午13时35分许,被告人李根华、肖某、雍某、杨某(三人已另案提起公诉)在丰城市煤运汽车站寻找目标进行盗窃。当四人在候车室看到被害人郭某带了一根蛮粗的黄金项链后,即将此人确定为盗窃目标。在检录口,被告人李根华和雍某抢先堵在郭某前面往回挤,肖某和杨某就站在郭某后面挤住郭某,四人相互协作,分别从前面和后面挤被害人郭某,以分散其注意力,肖某趁机用手把被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提起来一点,然后用剪刀剪断金项链,把项链抓在手里,得手后四人立即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8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根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雍某、杨某、肖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根华因盗窃多次犯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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