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滔) 近日,广西博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19年前参与暴力抢劫客车的被告人廖家宁落网后积极检举他人犯罪,戴罪立功、认罪伏法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6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廖家宁伙同廖某炼、黎某东、廖某灵(均已被判刑)、廖某权、廖某良(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策划后,窜到广西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扶羊珠路段,用衣服、裤子蒙面或戴墨镜,由廖某灵、黎某东持砂枪、刀具窜上一辆小四轮客车,胁迫司机把车开至廖家宁和廖某炼、廖某权、廖某良埋伏的地点,6人一起对乘坐该客车的朱某某等17名男女乘客逐个搜身,抢劫财物;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5万元、金项链1 条、银链2条、手表3块、录音机1台、照相机1台及其他物品。抢劫后,廖家宁、廖某炼各分得现金人民币0.32万元,黎某东分得现金人民币0.35元及手表1块,廖某灵分得现金人民币0.2万元。被告人廖家宁作案后一直潜逃在外,未受到刑罚处罚;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网上追逃。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廖家宁在广西北海市区因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查获;当日即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廖家宁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属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廖家宁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0.32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家宁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廖家宁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廖家宁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廖家宁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家宁退出了违法所得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廖家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廖家宁退出的违法所得的赃款0.3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