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勇 程雪) 河南省太康县男子于狮子在短短四个多月时间内,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多次实施抢劫、抢夺犯罪,获得赃款12万余元。3月12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于狮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二人预谋后,2013年2月7日,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太康县马头镇一公路上抢夺王某某的手提包,由于王某某不放手而被拖倒在地,后于狮子强行将装有现金57500元的手提包抢走。3月2日,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太康县转楼乡一条路上飞车抢走冯某某装有现金34000元的提包。3月5日,二人在太康县马厂镇李沙岗村北头的路上飞车抢夺走王某某装有现金21900元的挎包。4月27日,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太康县逊母口镇一公路上抢夺走贾某菜兜,菜兜装有现金300元多元和两张银行卡。 6月17日11时许,二人在太康县朱口镇李庄村的公路上抢走李某某的手提包,手提包内的物品有9000元现金、钥匙、一部欧泊信牌手机、邮政银行卡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狮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在驾驶机动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对其应予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