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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入室盗窃被抓带出旧案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3-13 16:54:24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宋纯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被害人)的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被告人邓为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驾驶摩托车从鹰潭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并在袁州区某宾馆开房入住。同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驾驶摩托车来到袁州区温汤镇,在彭坊村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0余元。尔后二被告人在返回宜春城区的路上,经过温汤镇社埠村时,又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4000余元,盗得钱款全部被二人花用。 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驾驶摩托车从鹰潭出发前往福州,上午9点左右途径金溪县境内实施盗窃一次,盗得银手镯4个。尔后二人继续前行,来到资溪县吃完中午饭,饭后二人来到资溪县鹤城镇沙苑村某宾馆开房住下。被告人宋纯辉在房间休息,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邓为庚独自来到资溪县大觉山朱岩村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100元,金耳环一对、银耳环一对、银戒指一个、黄金小颗粒一个。尔后,将上述盗窃所得赃物全部埋在入住的宾馆对面的草地里。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资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968元。 法院还查明,2012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宋纯辉来到福建省南安市朱建某某(已判刑)家中吃饭。饭后,被告人宋纯辉与朱某某、王某某(已判刑)打了一辆摩的来到官桥镇美人桥头,准备雇私家车去石狮玩。此时,朱某某指着一辆停靠在金成酒店门口揽客的摩的(车牌尾号为587),称该摩的司机赵某某曾因琐事与其发生口角纠纷,于是唆使王某某及被告人宋纯辉将被害人赵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邓为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纯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在前三次盗窃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入户盗窃,均应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宋纯辉、邓为庚对盗窃犯罪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为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为庚认罪态度好且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纯辉辩称其未参与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某某,该辩解与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宋纯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纯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568号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被告人宋纯辉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469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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