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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6·21”当街杀人案凶手一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5-03-16 10:20:31
宣判现场。 本网讯(张江山) 3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6·21”当街杀人案一审宣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毛正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掖中院新浪官方微博在该案开庭审理和宣判时,对庭审全程同步进行了微博直播。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正旭与被害人之一的陈某某均系再婚夫妻,2006年结婚后因生活矛盾于2010年离异。此后,毛正旭一直怀疑朋友郭某某等人与前妻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异后不断对陈的生活进行打探、干挠。后陈某某不愿与毛正旭保持往来,并坚决拒绝其和好要求。频遭冷遇的毛正旭怀疑是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渐生杀人之念。案发前月余,毛正旭到陈某某工作处对其进行责骂,二人发生了激烈争吵。后毛正旭又多次打电话辱骂郭某某,双方在电话中恶语相向,致毛正旭痛下决心要杀害陈、郭二人,并根据其掌握的二被害人生活、工作规律做好了杀人及自杀准备。 2014年6月21日6时许,毛正旭先到陈某某住地观察,掌握了陈准备离家上班的情况后,回家喝酒并携带尖刀骑自行车来到郭某某住宅楼下等候,跟踪上班的郭某某至甘州市场东侧公厕附近,趁郭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在其颈、胸、腹部连捅数刀。之后毛正旭骑自行车赶至甘州区迎宾大道陈某某工作处,持刀对正在路边清扫垃圾的陈某某胸肋部、背部连捅数刀,被路人呵斥后方才罢手。杀人后毛正旭骑自行车窜至甘州区润泉湖公园投湖自尽,被公园管理人员救起。毛正旭自称杀了人,得知他人报警后待在原地,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正旭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和本案源于婚姻家庭矛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被告人毛正旭自首成立,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特别是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离异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行为与被告人已无任何关系,故对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正旭无视国法,因一己私欲而迁怒他人,经预谋在公共场所连杀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凶残,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故对其作出死刑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毛正旭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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