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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脱逃后自首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3-09 14:50:47


    本网讯(陈忠强)  环江县农民韦志谭在服刑期间,脱离监管逃跑。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志谭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抢劫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实行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五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23日,被告人韦志谭因犯抢劫罪,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94年9月30日起至2000年9月29日止),于1995年1月24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监狱(现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1995年10月4日上午,罗城监狱安排韦志谭等服刑人员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进行街道水泥路硬化施工。当日10时许,韦志谭以上厕所为由,窜入附近一厕所内,在脱离监管人员的视线后,脱掉身上的囚服,并搭乘途经街道路口的客运汽车逃跑,之后辗转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和广东省等地务工。2014年9月17日,韦志谭主动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大才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志谭在监狱服刑期间脱离监管逃跑,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志谭犯脱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志谭脱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志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94年9月30日起,截止1995年10月4日脱逃时,前罪已执行的刑罚为一年零五日,没有执行的刑罚尚有四年十一个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韦志谭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韦志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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