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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砍伐4棵香樟 自首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2-15 12:24:0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黄隆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黄隆有以3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石门村村民易某家屋侧自留山上的4棵樟树和一些杂树。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黄隆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潘某某等人将其购买的樟树和杂树采伐并运到公路旁,欲锯成木板用。经鉴定,采伐的4株樟树为香樟Cinnamomum.camphora。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公布,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黄隆有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隆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隆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隆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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