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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四次诈骗 男子羁押期间脱逃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1-28 09:21:50


    本网讯(赵飞 李呈敏)  一男子为快速生钱,一个月内先后诈骗四次,被羁押后,利用劳动时间脱逃出看守所。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何小钢犯诈骗罪、脱逃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何小刚为快速生钱,一月期间四次诈骗。第一次,何小刚声称在抚州认识该市国土局领导,以帮助办理矿山开采证的名义多次诈骗张某梅、舒某平钱财共计8.2万元,归还5.6万;第二次,何小钢以合伙买车为由诈骗陈某勇钱财共计十余次实际被骗走42.78万元。其中于2012年至2014年在陈某勇的催促下,何小钢分批归还了27万元,另外有3万元陈某勇冲抵陈某更的欠款;第三次,何小钢以合伙做生意为由诈骗潘某江等人钱财共计7.7万元;第四次,何小钢以能帮吴某光小孩到石脑中学读书为由,以找关系、交复读费、交押金、请吃饭的理由分五次共骗取吴某光2.2万元。

    2014年1月29日8时30分许,何小钢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期间于利用劳动时趁机逃走,先回到家,他母亲要他回看守所,他答应了但没回,后到了他外婆家,家人知道后都叫他去自首,到次日上午其妻王某宝给当地派出所打了电话,大约上午9点被民警带回看守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小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被告人何小钢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趁机逃离羁押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钢犯诈骗罪和脱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诈骗金额实应为27.33万元,其余33.55万元被指控为诈骗金额,以及被告人何小钢对诈骗张某梅、潘某江部分金额提出的异议,均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小钢已经部分退赔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脱逃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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