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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争打麦机打折他人下颌潜逃九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5-01-26 13:43:46
本网讯(唐海奎) 2005年,四川省营山县农民刘永兴为争打麦机,将另一农民下颌打断。为逃避法律制裁,他外出打工四处躲藏。九年后,刘永兴良心发现,主动回乡投案自首。2015年1月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永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永兴今年47岁,小学文化,家住营山县悦中乡天星村6组。2005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在营山县悦中乡天星村4组王金昌家,刘永兴为争夺打麦机与欧才升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刘永兴用拳头将欧才升右面部下颌打伤,致其下颌骨折。经法医鉴定,欧才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永兴为逃避法律责任,以外出务工为名四处躲藏。2014年10月,刘永兴良心发现,主动联系户籍地派出所要求归案。2014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警方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兴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4日,营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为争取宽大处理,刘永兴赔偿了被害人欧才升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欧才升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刘永兴自愿认罪,对自己当年的冲动行为十分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永兴无视国法,在与人发生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永兴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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