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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跳舞碰撞起纠纷 男子持刀伤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06 14:47:16


    本网讯(王艳凤)  抚远县一青年在舞厅内跳舞时与人发生碰撞,挑起事端,致人轻伤。日前,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在六个月之内进入歌厅、迪厅、网吧。    

    2014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谢华因在抚远县镇内的歌厅内跳舞时与戴超身体发生碰撞,与戴超厮扯在一起。随后,谢华回到车内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歌厅与戴超厮打在一起,并用刀将被害人戴超脸部划伤后又将拦仗的韩恩的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韩恩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戴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谢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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