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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持刀重伤一人 初中学生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05 11:01:47
本网讯(吕良成 张瑜) 作为一名初中学生,本应在学校感受大好的青春年华,被告人廖某却因故意伤害罪,近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4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与受害人贺某在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戛木管理区健身广场游玩时,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打。期间,被告人廖某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将贺某腹部刺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中心鉴定,贺某经过手术治疗后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的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贺某经济损失4718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介于其行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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