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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因灯光起纠纷 俩男子持刀砍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02 09:53:25


    本网讯(熊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均判处被告人李方、孙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4月25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方骑摩托车搭着女友返回家中时,与同骑着摩托车的黄某在圆盘处相遇,双方会车时由于摩托车灯光的问题发生纠纷。李方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孙维与李某某,孙维、李某某赶来后三人对黄某殴打后离去。黄某打电话给罗某告诉其被打之事,随后黄某在罗某、罗某某的陪同下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黄某、罗某、罗某某就在街上吃宵夜,后张某等人也一起来了。2008年4月26日凌晨1:30时许,当黄某等人在吃宵夜时,被告人李方、孙维与曾某、韩某(均在逃)手持砍刀冲过去朝黄某、罗某某、张某等人砍去。致使黄某、罗某某、张某等多人受伤后逃离。经法医鉴定:张某、罗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方、孙维对被害人张某、罗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方、孙维伙同他人,手持砍刀,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二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方、孙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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