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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非法持有毒品三百克被判刑12年
发布时间:2015-03-06 10:21:01
本网讯(王俊) 广西宜州市无业男子高毅,非法持有大量的各种毒品,其中仅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就达290.1克,令人咋舌。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毅获重刑。 本案被告人高毅是一个“瘾君子”,而且前科累累,他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被告人高毅依然沉溺于毒海中而不能自拔。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6时许,宜州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的宜州市某单位宿舍区内将被告人高毅抓获,当场从高毅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90.1克、甲基苯丙胺1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克及毒资13030元等物品。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毅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毅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90.1克、甲基苯丙胺1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高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高毅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毅非法持有毒品供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非法持有的毒品是否供自己吸食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的认定,被告人高毅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不能认定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高毅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290.1克、甲基苯丙胺1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克以及查获的毒资人民币13030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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