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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毒品并容留他人家中吸毒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5-03-04 13:50:07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四旬男子,不仅非法持有毒品,还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2015年1月29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0.56克、电子秤一台、吸管一袋、锡箔纸一袋及壶一个,予以没收。

    杨文胜是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人,今年46岁,无业。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杨文胜通过与谢秋(已判刑)联系,从林小辉(已判刑)处购买冰毒。之后,杨文胜在其家中收到杨龙(已判刑)送来的冰毒两袋共约100克;杨文胜收货后,将毒资18500元交与了张哲川(已判刑)。2014年4至6月,杨文胜先后三次在家中容留曹某吸食冰毒。2014年8月4日,民警在杨文胜住所内查获毒品一袋,缴获电子秤、吸管、锡箔纸等吸食工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重20.5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文胜于2014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杨文胜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的住房供其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文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文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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