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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高报酬男子运输毒品三百余克被判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02-26 16:06:32


    本网讯(覃志凌)  为获高额报酬,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那楠乡中年男子扬方玉心存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接受他人雇请携带毒品342余克,从广西宁明县前往贵州省贵定县,不料中途被截获而落网。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晚18时许,被告人扬方玉为获取自称为“阿峰”的男子承诺给付的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依约在广西宁明县城高速公路大桥头接受“阿峰”交给并指定运往贵州省贵定县的黑色塑料包装的一块状固态毒品海洛因。同日20时许,被告人扬方玉携带该块状固态毒品海洛因在宁明高速公路花山大桥头乘坐凭祥到贵阳的客运快巴前往贵州省。次日凌时许,客运快巴途经高速公路都安收费站时,被告人扬方玉随身所携毒品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

    经检验,该毒品检出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7. 6%,毒品净重342.3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扬方玉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他人雇请携带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前往贵州省贵定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扬方玉携带毒品海洛因342.32克,数量大,危害社会亦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扬方玉携带运输毒品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已被追缴,毒品未流入社会,且扬方玉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扬方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 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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