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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一审被判刑8年
发布时间:2015-02-15 10:55:41
本网讯(钟灿) 众所周知,私藏毒品是犯罪,四川省营山县一无业男子不仅非法持有毒品,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大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1968年出生的王大海居住在营山县城,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大海通过与林辉(已判刑)联系,在林辉手里以18500元购买冰毒约100克。2014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王大海的住所内查获毒品一袋,经鉴定,重20.5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4至6月,王大海先后三次在其磨子巷廉租房内容留张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王大海于2014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大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的住房供其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大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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