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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履行千元存单“24年后变11万”承诺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03 16:27:48


    本网讯(李迎春)  24年前,凌先生根据银行告示办理了“存期累进优化储蓄”业务,据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但期满后取款时,却被告知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遂将该银行诉至法庭。

    银行告示: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

    1989年9月14日,凌先生下班回家路经中国工商银行灌南支行时,看到银行门前张贴的一张海报,“存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的显著标题吸引了凌先生驻足观看,“…为支持我县经济建设,我行特举办‘庆国庆智力投资定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存期:为6年、9年、12年、15年、18年、21年、24年,银行每隔三年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及当时保值贴补率自行将利息及保值贴补息一起并入本金续存,储户持原存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到期持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存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逾期不取,照计过期息。”该行发布的《举办庆国庆智力投资定期保值储蓄章程》还载明了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时本息合计111841.87元的具体计算办法,并注明该计算办法是以现有3年期年利率13.14%和1989年第3季度保值贴补率13.64%为依据计算的。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保值贴补率是随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化而变化。

    为老有所依,到时不加重子女经济负担,凌先生决定提前给自己存一笔养老钱。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凌先生在该行办理了1000元24年的“存款定期保值储蓄”业务。

    转眼间到了2013年,凌先生也到了花甲之年,好在当初存了一笔养老钱,凌先生对未来是信心十足。然而,当老凌到银行办理提取业务时却被告知:政策有变,该项业务早已被取消,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只有5304.85元,还不到当初承诺的二十分之一,凌先生无法接受,遂将银行诉至法庭。

    存款到期:11万元预期收益缩水至5000余元

    白纸黑字作出的协议,银行说不认就不认,巨额收益严重缩水,老凌无法理解。而这到底又是怎么回事呢?为解开凌先生心中的迷惘,银行在答辩中向其道出了“存款1000元满24年可获11万元”承诺的前世今生。

    原来,1988年下半年,在物价上涨幅度引发明显通货膨胀的形势下,银行闹起了钱荒。为加强宏观调控,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允许银行根据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款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即银行除按规定利率付息外,还要贴补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和利率之间的差数,保值储蓄贴补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保值储蓄就是为了在通胀条件下能稳定和增加储蓄,保证储户利益安全。

    到1989年上半年,调控效果立竿见影,经济过热现象就明显好转。这年6月10日,央行发文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人民币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已办理此项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在征得储户同意后将其转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1991年11月27日,央行再次发文要求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之后,央行根据国民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于1993年6月29日再次决定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1996年3月31日该项存款业务又被禁止。期间,保值贴补率多次浮动,除1989年至1990年6月和1994年2月至1997年4月均有保值贴补率外,其余时间保值贴补率均为0。1997年后,央行便再也未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也未再公布保值贴补率。按照央行的储蓄政策调整,凌先生的存款收益只能计算为5300余元。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凌先生要求被告银行支付原告存款本息合计111841.87元,并以111841.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银行认可原告凌先生在其处办理了存1000元存满24年可获11万元的保值储蓄存款业务,但表示“存1000元存满24年可获11万元”只是对该存款可能获益的预测,存款期内保值贴补率因政策调整多次浮动,1997年后至今,央行未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也未公布保值贴补率。另外,国家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值贴补率及利息税计算,截止到2013年9月14日(凌先生的该存单到期日),凌先生实际累计可得本息只有5304.85元。

    凌先生认为,央行文件是银行内部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行与储户间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银行有约不守,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应当赔偿储户损失,既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故银行应足额赔偿111841.87元。

    对此,被告银行表示,其在对外发布的《储蓄章程》已对利率、保值贴补率作出特别说明,即存入1000元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是以1989年现有3年期年利率13.14%为依据计算的,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保值贴补率随物价上涨指数变化而变化。凌先生的1000元存款期间适逢国家利率及保值贴补率多次调整,连续转期续存8次后,实际应得本息就是5304.85元。

    但凌先生表示,不管银行怎么说,既然在储蓄章程中明确说明了取得11万元的计算方法,就应该给这么多钱,不存在误解一说,而且,即使国家政策变化,保值贴补率多次调整,银行既未告知实情,也未要求每三年到其处转本结息,不然,我们可以视情况另作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

    法院判决:按约定分段计算本息合计20164.9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存单如何计算到期数额,即银行应支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数额多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本案银行当年发放的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该行为是希望社会公众到该行储蓄的意思表示,故该行为系要约邀请行为。凌先生到银行储蓄,银行出具存单,双方当事人就储蓄存款达成合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上载明涉案存款系智力投资定期储蓄,故银行发放的《储蓄章程》系涉案储蓄存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从章程内容来看,银行已明确告知相对人,111841.87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存款时的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故凌先生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银行应给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存款利率,虽然《储蓄章程》载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但在凌先生实际存款时,作为储蓄合同的存单明确约定定期24年,利率均为月息10.95‰,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储蓄章程》的适用,故涉案存款利率应按月息10.95‰计算。对于存款保值贴补率,因章程约定保值贴补率随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化而变化,故保值贴补率应随保值贴补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对于利息和保值贴补息的计算方式,因双方当事人约定银行每隔三年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及当时保值贴补率自行将利息及保值贴补率一起并入本金续存,且国家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期间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故利息和保值贴补息应每隔三年按照利率月息10.95‰和相应时间点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并按规定扣除利息税后,一起并入本金续存。

    按照上述计算方式,银行应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经过法官充分释明,凌先生与银行完全接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并自觉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至此,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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