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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伪造资料骗银行贷款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5-01-21 11:20:26
本网讯(杨丽娟 刘国华) 为获取银行贷款,男子伙同他人伪造虚假资料,以三方联保的形式骗得银行贷款。2015年1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张康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7月,被告人张康因想做生意资金短缺,欲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被告人张康通过他人认识了银行工作人员周磊、涂秀(均已判刑)等人。经商议,上述人员同意由被告人张康与涂秀、郭华以三方联保的方式向银行各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为使贷款申请获得银行审批通过,被告人张康、涂秀等人伙同余斌(另案处理)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房产信息、商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记录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被告人张康在贷款申请资料及贷款合同上签字,周磊明知被告人张康及涂秀的申请资料系伪造,仍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调查报告,被告人张康和涂秀还分别向余斌支付人民币2000元。 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张康与涂秀、郭华以三户联保的形式分别获得银行发放的一年期贷款各100万元,并分别向银行提供了10万元存单作为质押。上述贷款到期后,郭华归还了贷款,至2011年底被告人张康陆续归还了上述贷款。至本案立案时,涂秀未归还上述贷款。银行将涂秀的10万元质押款及利息等抵扣后仍有贷款本金89.895353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张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康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张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康在案发前归还了个人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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