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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存款却没了 储户怒诉银行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5-03-03 11:16:10
本网讯(饶海泉)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保管,手机却发来了异地取款的提示短信,蒙受损失的储户诉至法院要求发卡银行赔偿。近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德安是广西人,在丘北做生意。2013年10月,金德安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丘北支行)办理了一张个人储蓄卡,用于资金往来,该储蓄卡一直都在他自己身上保管。2014年9月28日晚上11点多,金德安正准备休息,手机突然连续收到几条短信,拿起一看,顿时让他心惊肉跳,原来是银行发来的提示短信,称其邮政储蓄卡有跨行取现的行为,卡上的10000元钱已在几分钟内分五次被取走。金德安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随即向丘北县公安局报了案,次日又到邮储银行丘北支行反映此情况。后公安机关告知金德安,其资金被盗取的地点在湖南省,属于跨省犯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被盗取的资金暂时无法追回。金德安向银行方面提出交涉,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被银行拒绝。金德安认为银行方面存在安全漏洞,遂一纸诉状将邮储银行丘北支行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被盗刷的现金10000元及手续费48.30元。 庭审中,被告邮储银行丘北支行辩称,原告金德安所持有的储蓄卡系凭密码支取的金融交易卡,该密码由原告自己设定,被告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安全可靠的营业场所和环境,并无为储户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从原告储蓄卡的交易明细上看,该账户的操作并非局限于被告的营业场所,还在广西南宁、贺州等地相关网点进行过取款操作,并有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的记录,不排除因其自身保管不善导致密码泄露的可能。被告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安装了监控设备,并每天进行安全巡视,已尽到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的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管理疏漏等违约行为。按照一般交易习惯,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完成交易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能被自动柜员机识别的有效银行卡;二是有该银行卡正确的密码。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的银行卡五次异地跨行取款均发生于同一自动柜员机上,该五次交易能够成功,说明取款人持有能被自动柜员机识别的有效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被告储蓄银行丘北支行在该交易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方对其银行卡被跨行取现存在过错或管理疏漏,故其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金德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金德安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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