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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冒领家人存款与银行审查义务的责任认定
作者:甘仕兴 谭冰 发布时间:2014-10-10 15:13:47
【案情】 十一岁的女孩李某某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与十二岁的黄某是小学的同班同学。李某某受黄某的教唆,在与爷爷李某一起去银行取款时偷看爷爷输入的密码,并将密码记下来。2014年5月21日至6月1日期间,李某某趁爷爷不注意,将存放在家中大厅抽屉中的存折偷出来,与黄某一起分七次分别在建行营业部柜台取款24900元。李某的妻子发现后于2014年6月20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分别于2014年6月21日、2014年5月24日对李某某、黄某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两个小女孩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且称取款已经多数挥霍用于购买衣服、手机等用品及网购消费。案发后,黄某父母主动退回部分钱款后就不予理会。 【追问】 一、李某某与黄某的取款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是否有效? 二、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评析】 事发时李某某与黄某只有十一二岁,她们的取款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李某某、黄某在办理取款业务时熟悉取款流程,且取款均用作日常消费,甚至网购,根据一个正常理性人通常的逻辑思维可以判断出李某某、黄某的取款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其取款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李某与建行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储户承担的是保管自己的存款凭证及取款密码的义务,与之对应的银行的主合同义务是在取款人提供真实的存款凭证及正确的取款密码时履行支付义务,由此可见,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其对储户存款被冒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在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时,银行柜台人员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5万元以下的取款则不需要核对身份,凭银行存折(卡)和密码即可取款。本案中,李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自己存折密码泄露,且对存折保管不善,致使存折被孙女李某某及黄某拿走并凭密码取款,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李小棋、黄某每次单笔取款数额均未达到5万元,银行按照规定无需核对客户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凭真实的存折及正确的密码即可付款,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违反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存款被冒领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语】 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不仅仅应当解读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多的应该关注案件本身背后隐藏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家庭对儿童教育观念的淡薄,学校对学生教育措施的不力。涉案的两个小女孩均是小学在读学生,而因父母长期在外工作,李某某平日里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典型的“留守儿童”,本案中李某对冒领事件的态度直接反映出其对孙女的溺爱、“宽容”与放任,凸显出“隔代教育”的不足之处;黄某父母在事发后的“淡然”也反映了其对儿童家庭教育观念的淡薄;而学校对此事不了了之的处置态度更是彰显了对学生价值教育措施的无力。孩子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学校及社会的教育体系,因此,笔者在此郑重呼吁:重视儿童早期教育,莫让悲哀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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