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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执行问题探究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10-21 15:02:32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重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是人民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新的困难,但是,银行从自身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经常设置障碍不予积极协助。另外,为了社会稳定及促进经济发展,最高法院及有关部门对有些款项发布和作出了限制性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帐户内有钱但是却不能执行。如何在使银行协助执行的过程中既能用足、用活、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案件能得到及时执结;又能正确理解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防止在解决“执行难”的同时,出现“执行乱”;同时,又要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帐户转移资金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行为。这些都值得每位执行人员在工作中加以研究和探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点粗浅体会。 一、当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在的特点。 (一)帐户众多。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基本不需要费用,导致被执行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储蓄卡、信用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网点也开设了较多不同的账户。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曾经查到某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有十多个帐户。 (二)资金转移迅速。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有逃避执行的可能,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被执行人如得知执行的风声就可以轻松办妥资金的转帐。民事执行中,经常出现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准备冻结或扣划时就发生了存款在短时间被转移。 二、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难的原因 (一)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但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只能到开户的营业场所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因此,人民法院如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驱车到其开户行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开户行与查询到存款的银行即使在同一城区,驱车过去也少则几分钟多则需要几十分钟。由于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特点,这几分钟之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就有可能被转移,并且实践中被转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里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暗中通知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如果查到被执行人在地区以外的存款,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将更加困难,这里不仅成本过高且具有高风险性。 (二)不能办理逐月工资发放的部分冻结手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比较常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帐户中的部分工资存款。但是按照现时的执法环境,银行的系统只有冻结帐户与冻结存款总额的操作,没有每月冻结若干元存款的操作,多数银行以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每月冻结若干存款的裁定。 (三)没有统一的地区性账户开户查询机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有很多,除了传统的工、农、建、交、中行外,还有地方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而被执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帐户,对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开户又没有统一的查询机构,这样造成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相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区域不能相互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需要各个银行逐一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及存款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存款的隐蔽性,申请执行人一般很难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存款线索时,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好比是大海捞针。 (四)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数量与存款数量作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个考核指标,银行工作人员开户越多、吸收的银行存款数量越大那么其奖金也越多。因此,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这样就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和不协助状态,甚至于暗中与被执行人互通往来。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经常出现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被执行人存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 (五)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出现了被执行人有存款却因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登记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码而没有查询到存款的情况出现。 (六)是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不提供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不加以冻结,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并不排除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 (八)查询信息简单。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只能查询到开户银行名称,没有账号、余额等相关信息,执行人员还须到开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具体的账户信息。在查询被执行人法人的开户情况时,银行只提供该法人的基本账户,而其他一般账户均未提供。 (九)查询、冻结、扣划不能一步到位。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往往遇到这种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帐户内有款,但出具手续要冻结或扣划时就没有那么多了,这中间出现误差存在两种可能:第一,银行工作人员做手脚,利用微机迅速将款项转移;第二,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实行了微机联网,通存通兑,储户可异地取款,查询以后协助查询的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款确实被储户异地提取了。由此,可以得出一条教训:查询不是冻结的必经程序,查询后反而给银行留出作弊时间,储户异地取款也难以制止。 (十)公款私存问题。在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帐户视同虚设,对必须经帐户的款项入帐后迅速转为个人储蓄存款,造成查询困难。首先,银行不予积极协助查询,因为查询个人存款存在重名的风险,有可能引起存款人的无理纠缠。其次,查询到个人帐户有存款,但要核实该存款是否为公款有一定难度。另外,现在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必须知道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法律无明确的规定,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公款,然后方能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执行人员工作量加大。 三、完善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建议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许多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躲避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采取乱开帐户、多开帐户以隐蔽帐户现象普通存在,甚至利用其他手段设立“地下”帐户。加上有的银行出于地方保护的本位主义等原因,或不提供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或银行部门与被执行人串通,导致帐户存款去向不明,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除对已掌握的被执行人帐户进行监控外,研究和运用灵活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查找、查询被执行人的“隐秘”帐户、“地下”帐户显得极为重要。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密切与当地银行系统的关系,提高银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是顺利执行的保障。银行业务部门既是国家规定的金钱存储部门,也是企业经营中的经济主体。在具体审判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银行部门的这种双重角色,密切与银行部门的关系,促使银行管理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法院作为整体市场经济关系、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执法部门,应当首先密切与辖区银行部门的关系。一方面全力支持银行清收不良贷款,依法维护和促进金融秩序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特别强调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是一项法定义务,以及不协助的法律后果,不断提高银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另外,与银行管理人员共同探讨克制“执行难”对策以及查找银行帐户方法,争取银行管理人员对法院执行的协助和配合。从而在全社会创造一种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还应当强调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要主动向他们介绍案情,充分尊重和信任银行管理人员,认真考虑和采纳银行给出的合理意见。当与银行意见产生分歧时,以协商为主,提出法院处理意见,确保执行措施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有人干扰银行正常工作秩序或阻碍法院执行,法院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制裁不法行为,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拓宽执行人员的知识面,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单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才能适应不同的执行工作。为使执行人员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对涉及银行协助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公司法、票据法、金融法等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银行帐目的结算办法、各类汇兑方式的办理、帐户帐单的查询等专业知识,还应当向有会计业务专长的同志学习请教有关查验现金帐、银行帐、总帐及各类凭证单据的方法。执法人员如果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通过查验被执行人的帐户,就可能弄清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经济往来等履行能力的基本情况。因此,只有通过学习并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才能不断拓宽执行渠道,才能解决被执行人钱款难寻的问题。 (三)拓宽执行思路,讲究查询技巧,是顺利查找被执行人帐户的关键。1、对大型企业单位帐户的查询,可与银行(处、所、社)直接联系。被执行人因是较大的企业单位,企业资产较大,业务往来较多,银行帐户流水频繁,偿欠能力相对较强。一般都在当地银行分理处开有固定的帐户。虽然不少单位的开户帐号是分开的,但执行人员掌握这些被执行人的开户帐号一般都不难。在查阅案件所附的合同书、凭证的影印件,甚至产品推销的广告中、业务人员的名片上都可能查到。还可以通过查询其资金流动情况,从计帐单、微机荧屏上可能查到帐号。以此向被执行人的开户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开户单位、帐号所需协助执行的事项就可以了。2、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应当关注其经营状态,根据经营往来具体分析。首先是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权利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帐号或开户银行。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没有往来帐户,可告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与其他业务户的往来情况,向其他业务户取得被执行人员帐户,特别是经济往来密切、资金有可能通过银行结算的业务户来了解和掌握被申请人的开户帐户。在执行一些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承包企业等类型的被执行人时,权利人提供的帐户如果是“睡眠”帐户,或其资金收支很小时,可以通过了解和考查他的经营状态,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可能新开了帐户。如果该企业、个人始终在正常经营,始终在生产、销售产品,也就是说该企业是一个“活”的企业,那么他就应当有流动资金,没钱的帐户就可能是一个“死帐户”,不应当被企业、个人的这种“障眼法”所迷惑。对此,要通过调查或要求申请人继续举证后进行具体分析,以便查找新的帐户。 3、在查找帐户中查询帐户。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门、学校可以根据资金项目分口管理,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据此规定,大多数企业单位都开有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或资金类别帐户。因此,多开帐户的单位比较普遍。一方面银行受利益驱动,多拉开户单位。另一方面,有的企业为逃避债务,多开帐户。实际生活中,帐户的名目有“明帐户”,一般在工商、税务登记中或合同中明确公开;有“暗帐户”,甚至是“小金库”,这些帐户属于机密帐户,一般人很难知道。但可以通过该单位的帐户中的资金往来,查询出另外的“暗帐户”。这些单位往往利用“明帐户”收款,收款后再转移至“暗帐户”中。因此,执行人员在查询时应特别注意,认真查阅资金往来计帐单,从记帐单中查找资金的流动情况,再顺藤摸瓜,找出资金的去处,查询另外的帐户。4、不能忽视被执行人自己提供的“睡眠帐户”。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财会人员,或通过教育疏导,或迫于压力,也能提供帐户,但是这些帐户往往是近期无较大进存款或余额较小,有的基本是“睡眠帐户”。切不可一查、一封了事。应当利用被执行人提供的“睡眠帐户”采取查询帐户中的帐户方法,用“死帐户”查找“活”帐户。 5、利用财务帐目查找被执行人帐户。财务帐是反映一个单位经济往来、资金收支情况的详细记录。单位不论大小,大都有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等,各类收入支出都有记帐凭证及原始单据。从出纳会计的现金日记帐中可查出现金多少,结合查验银行日记帐,就可以查出被执行人的开户帐号。单位业务量大的、帐户多的,有的在一个帐册上可以反映出来,有的则是根据不同类别帐户,记录在不同的帐册上。查验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方便可靠,可能会很快地从银行转帐单据、利息单据、传票等上面直接查询出开户行以及资金收入支出去向。通过查总帐的收付款情况,还可以查验到被执行人偿还能力的大小,以便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6、向被执行人辖区内的税务局、工商局(分局、所)查找帐户。企业一旦成立并进行经营就要上交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税费,可通过被执行人辖区内的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来查找被执行人的开户行、帐户。 (四)切实提高查询效率。对法人单位的查询,人民银行应提供包括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的开户情况;对自然人的查询,应包括所有国有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在全国设有银行储蓄网点的开户及余额情况;对已全国联网的银信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本省和外省的开户账号和余额。 (五)建立地市执行联动机制。以各地市中院为依托,联合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出入境、工商、证劵等单位打造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在恪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并将其不良记录在平台予以公布。 (六)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 (七)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存在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现象。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也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是否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开设其他账户。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 (八)律师依法主动查明,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九)笔者建议改革查询通知样式。现有的式样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几部门制定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规定的要求,可以改革几个方面,包括:直接将法院的名称打印在文头以节约时间,规范要求协助执行的理由,对空白部分合理布局,增加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所有银行帐户的事项,删除式样中不必要的内容,。 结语 总之,执行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要达到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的完美统一,要求我们的执行人员仔细分析执行心理和时机,熟练掌握执行法律和法规,讲求执行艺术和实效,努力实现执行在现有环境下的新突破。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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