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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不悔改 五旬蟊贼偷牛获刑十个月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2-28 11:25:1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五旬男子,30多年前曾因偷盗获刑七年。去年12月,他潜入邻乡农民陈某家中盗走母牛一头,销赃时被民警抓获。2015年2月26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支、钳子一把予以没收。 李东平今年56岁,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明德乡干河村7组。1979年7月,时年20岁的李东平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6年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23时许,李东平拿着手电筒、钳子等工具,窜至营山县双林乡雁家村七组农民陈某家中,将一头黄母牛盗走。次日晨,李东平在玲珑乡销赃时被发现,后被玲珑派出所干警抓获,12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经鉴定,被盗黄母牛价值人民币7667元,现已返还失主。 2015年2月1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平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东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家住山区,身患严重的糖尿病,因为无钱医治,走投无路才去偷牛。法官当即对其言行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释明“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无钱不是去进行盗窃的理由”。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平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东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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