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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扒窃未成 累犯一审被判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5-02-28 11:13:41
本网讯(上官福章)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陈远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2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陈远辉伙同张孔希(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沙县城关车号为闽GY7161的公交车上,由张孔希掩护,被告人陈远辉将手伸入被害人张福云的单肩包内实施扒窃,未窃得财物。 另查明,被告人陈远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远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远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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