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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被监控拍下 盗车者和收赃者同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02 14:51:21


    本网讯(刘万春 罗琳)  租住在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某小区的一名“90后”男子,曾因盗窃罪和抢夺罪先后被判刑八个月和十一个月,出狱后却不思悔改,见租住的小区停车棚内有辆电动车“好偷”,于是在凌晨三点作案,将车偷走,并于当日卖给一明知赃车却贪图便宜的男子,岂料,盗车经过被小区监控全部记录下来,该小区保安通过监控找到窃车男子,协助失主将车追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乏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易河君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彭乏亘租住在江西省宜春市区秀江中路某小区。2014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乏亘下楼时,发现停车棚里停有电动车,见四处无人,便将同住该小区的住户颜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日下午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易河君,被告人易河君明知该电动车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2014年8月10日,该小区保安人员通过监控视频辨认,盗车者为被告人彭乏亘,遂协助失主要求被告人彭乏亘归还电动车,被告人彭乏亘当晚向被告人易河君要回该电动车,归还至小区保安处。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彭乏亘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易河君抓获。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乏亘曾于2012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乏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河君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乏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易河君,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乏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乏亘、易河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彭乏亘、易河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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